国家卫生健康委百万减残工程专家委员会关于印发《脑卒中防治科技应对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减残办公室脑防委办公室发布者:xzhang2024点击率:2751发布日期2024-08-06
摘要:为提升我国脑卒中防治新质生产力,助推国家百万减残工程全面实施,国家卫生健康委百万减残工程专家委员会联合相关单位设立“脑卒中防治科技应对重点项目”。该项目将借鉴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实施经验,创新重大课题项目的申报及管理新模式,支持国家百万减残工作的开展。为规范管理,制订《脑卒中防治科技应对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相关医院:

各相关单位:

为提升我国脑卒中防治新质生产力,助推国家百万减残工程全面实施,国家卫生健康委百万减残工程专家委员会联合相关单位设立“脑卒中防治科技应对重点项目”。该项目将借鉴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实施经验,创新重大课题项目的申报及管理新模式,支持国家百万减残工作的开展。

为规范管理,制订《脑卒中防治科技应对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脑卒中防治科技应对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百万减残工程专家委员会

                         2024 年 7 月31 日


附件

脑卒中防治科技应对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六章 数据管理

第七章 结题验收

第八章 专家咨询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我国脑卒中防治新质生产力,助推国家百万减残工程全面实施,国家卫生健康委百万减残工程专家委员会联合相关单位设立“脑卒中防治科技应对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二条 为规范项目管理,保证项目管理公平、公正、公开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项目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医学伦理原则。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百万减残工程专家委员会是项目管理和组织实施的主体,职责是:

(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二)制定项目评审标准;

(三)组建专家咨询团队;

(四)组织项目的立项评审、中期督查和验收评审;

(五)作为甲方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

(六)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和经费年度决算;

(七)审查项目经费的预、决算和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

第五条 项目牵头单位的职责是:

(一)作为乙方与国家卫生健康委百万减残工程专家委员会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

(二)严格执行项目计划任务书;

(三)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进展及问题;

(四)按要求配套项目经费并专款专用;

(五)真实报告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

(六)建立项目档案,保存项目相关数据和资料,按要求进行科学数据汇交;

(七)积极配合国家卫生健康委百万减残工程专家委员会对项目的监督和评估;

(八)负责联合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的人员培训、项目管理内容、工作进度和质量控制。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项目立项包括指南发布、项目申报受理、立项评审、立项审定、项目公示、计划下达和合同签订等步骤。

第七条 指南发布。每年年初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百万减残工程专家委员会根据国家脑卒中防治工作重点方向发布项目指南,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及方式。

第八条 项目申报受理。根据项目指南进行申报,由申报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卫生健康委百万减残工程专家委员会受理。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项目申报要求;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三)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四)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五)所在单位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承诺按要求匹配相应项目经费,保证项目实施;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十条 申报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表;

(二)项目牵头单位的项目申报伦理批件;

(三)项目合作单位需求等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立项评审。国家卫生健康委百万减残工程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和形式审查,组织咨询专家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立项评审。根据需要,立项评审采取查阅申报资料、会议答辩等方式。评审按专业领域分组进行,每组原则上不少于五位专家。

第十二条 立项评审主要内容:

(一)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了解程度;

(二)研究意义及预期成果实用价值;

(三)研究的目的性;

(四)研究设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五)研究方法的先进性;

(六)研究内容的创新性;

(七)技术路线、实验方法的可行性;

(八)现有研究基础及基本条件;

(九)是否符合医学伦理原则;

(十)数据汇交方案科学性和汇交数据的完整性;

(十一)经费预算是否合理。

第十三条 立项评审应对项目给出“立项”、“不予立项”或“修改后复议”的明确结论。对结论为“修改后复议”的项目,申请者应对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然后将修改完善后的项目资料送国家卫生健康委百万减残工程专家委员会进行复审。

第十四条 立项审定。国家卫生健康委百万减残工程专家委员会根据立项评审的结果择优选择,提出拟立项项目名单。

第十五条 项目公示。国家卫生健康委百万减残工程专家委员会对通过审定的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百万减残工程专家委员会重新审定。

第十六条 计划下达。计划立项的项目,国家卫生健康委百万减残工程专家委员会发文公布。项目实行统一编号,有关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百万减残工程专家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立项文件下达后,国家卫生健康委百万减残工程专家委员会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

第十八条 项目计划任务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和项目密级;

(二)合同甲方(项目下达部门);

(三)合同乙方(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四)主要研究内容和技术路线;

(五)年度计划进度和阶段目标;

(六)经费预算;

(七)验收考核指标和科学数据汇交方案;

(八)预期成果形式和预期专利形式;

(九)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的归属和管理;

(十)项目牵头单位的人财物保障与经费配套承诺;

(十一)项目牵头单位和研究人员科研诚信承诺书;

(十二)项目牵头单位伦理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1-3年,执行起始时间从立项文件下达之月起算。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做变更。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不可抗拒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项目牵头单位必须及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百万减残工程专家委员会报告。国家卫生健康委百万减残工程专家委员会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经与项目牵头单位协商后,做出项目调整、项目终止等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如遇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应终止: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研究技术路线不可行或已无实用价值,项目继续实施已无实际意义的;

(二)项目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侵权行为,经调解无效的;

(三)合作关系、项目负责人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工作无法继续进行的;

(四)由于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执行期超过一年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在每年2月前提交上年度《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调查表》,经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卫生健康委百万减残工程专家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执行期限超过三年的项目,组建咨询专家组采取审查资料或现场督查的方式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

第二十四条 批准立项的项目,发表中文论文时须注明:国家卫生健康委百万减残工程专家委员会“脑卒中防治科技应对重点项目”(项目编号PSPT-2024****)。发表英文论文时须注明:Science and Technology Major Project of Stroke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of the NHC-Million Disability Reduction Initiative  (PSPT-2024****)。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牵头单位、联合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须认真履行项目计划任务书的各项约定,对项目经费进行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原则上采取单位自筹,保证项目的实施。项目牵头单位、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均应根据支持的项目经费进行配套,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国家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对项目经费筹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支持的项目经费具体按项目计划任务书经费预算的可开支范围执行。

第二十八条 支持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还可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 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具体可参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通过横向合作筹集的项目经费,可按合同或协议规定进行开支。

第六章 数据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规范,组织开展数据的采集生产,保证数据完整、真实、准确,并形成满足可追溯、可复用要求的科学数据集。

第三十一条 项目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应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进行必要的去标识化处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应做好数据的日常管理和保藏,不得将数据转交、透露给非项目组成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数据丢失、泄露、损毁,保障数据安全。

第三十三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百万减残工程专家委员会对项目建立先汇交再验收的机制。项目在结题验收前,应向国家人口健康科学数据中心汇交数据,并获得项目数据汇交凭证。

第三十四条 项目汇交的科学数据应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共享服务与应用,形成有价值的科学数据产品。

第三十五条 基于项目汇交科学数据产生的成果,应在论文发表、专利申请、专著出版等工作中规范引用所使用的科学数据。

第七章 结题验收

第三十六条 项目结题验收(以下简称验收)工作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百万减残工程专家委员会组织,从咨询专家组中临时聘任专家形成验收专家组进行。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须在合同到期后半年内完成,项目牵头单位按要求提出验收申请,并报送项目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提前完成的项目,可提前申请组织验收;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项目牵头单位须事先向国家卫生健康委百万减残工程专家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延期验收。

第三十八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

第三十九条 项目牵头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资料:

(一)项目计划任务书;

(二)项目验收申请表;

(三)项目结题报告书;

(四)国家卫生健康委百万减残工程专家委员会对项目的批件或有关批复文件;

(五)第三方对数据的质量审查报告;

(六)项目工作报告;

(七)项目技术报告;

(八)项目数据汇交凭证;

(九)项目所发表文章、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

(十)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十一)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第四十条 验收专家组的全体成员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第四十一条 项目验收方式和验收安排,在验收工作开始前15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百万减残工程专家委员会通知项目牵头单位。

第四十二条 验收专家组提出“通过验收”或“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建议。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项目牵头单位应在接到通知3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最终验收结论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百万减残工程专家委员会审定后以文件正式下达。

第四十三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任务不到85%;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

(三)未获得项目数据汇交凭证;

(四)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五)擅自修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六)超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说明。

第四十四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牵头单位接到通知半年之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再承担国家卫生健康委百万减残工程专家委员会项目。

第四十五条 除事先合同约定项目成果归属外,项目所产生成果的知识产权归项目牵头单位所有,相关数据在国家人口健康科学数据中心共享。

第四十六条 项目未按计划完成,达不到验收要求,申请结题。结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计划任务书;

(二)国家卫生健康委百万减残工程专家委员会对项目的批件或有关批复文件;

(三)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四)项目结题说明,包括按计划完成的内容、以及未完成的内容及其原因;

(五)其他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 1.  项目技术报告;

  2. 2.  项目数据汇交凭证或汇交说明;

  3. 3.  项目所发表文章、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

  4. 4.  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第八章 专家咨询

第四十七条 为提高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及公正性,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参谋作用,项目引入专家咨询管理制。

第四十八条 建立咨询专家库,在项目立项评审、中期检查和项目验收等环节聘任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咨询活动,参与项目评审与管理。

第四十九条 咨询专家的群体组成应具有代表性和互补性。人数、年龄和知识构成应具有相对合理性。

第五十条 咨询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咨询意见;

(二)熟悉咨询项目所在领域或行业的科技、技术发展状况,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在本领域或行业内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三)副教授及同等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

第五十一条 以下人员不宜作为咨询专家选聘:

(一)与咨询对象有利益关系的人员;

(二)咨询对象因正当理由而事先正式书面申请希望回避的人员;

(三)在以往咨询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人员。

第五十二条 应在聘请咨询专家时向专家阐明咨询的目的、工作原则、职责与权利,明确任务与要求。专家同意后,方可聘为咨询专家,正式参与咨询活动。

第五十三条 应向咨询专家提供与咨询工作相关的资料、信息和数据,对有关咨询内容和项目背景作必要的介绍与说明。并对咨询专家意见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十四条 咨询专家在为项目进行咨询的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范: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按时按质地完成咨询任务;

(二)应维护咨询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应妥善保存咨询材料并在咨询活动结束后按要求将其全部退还,不得复制,不得向外扩散项目情况;

(三)当咨询事项与专家有利益关系时,必须主动向国家卫生健康委百万减残工程专家委员会申明并回避。

第五十五条 若咨询专家在咨询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国家卫生健康委百万减残工程专家委员会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记录其信誉度、专家意见无效直至公开取消专家咨询资格等方式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百万减残工程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